2025年3月26日,此前引起外界关注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女保洁员坠亡案迎来二审判决,深圳中院审理认定,胡某某坠楼点的天台栏杆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医院应该对事故承担大约10%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医院应赔偿19万元。
2022年11月,胡某某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7楼天台坠亡,警方经调查排除了刑案。生前,胡某某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事发后,胡某某的家属起诉深华物业公司以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索赔共计19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深华物业公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赔偿 6 万元。胡某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该坠楼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中,其雇主深华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定赔偿金额 6万元,与医院的过错程度不相符,予以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胡某某是自杀,还是意外坠亡,是此案的焦点问题。对此,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胡某某坠楼是否出于自杀并没有作出结论,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胡某某坠楼是自杀。胡某某攀爬栏杆可以出于多种原因,可能是获得更好的看风景的高度,可能是想坐在栏杆顶部平面,可能是想捡东西,其攀爬的理由与坠楼的风险不成比例,反映的是胡某某对其坠楼的自身过错程度,而不是胡某某自杀的证据。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坠楼是自杀,应认定属意外事故。
保洁员从医院7楼天台坠亡
胡某某出生于1967年,是河南上蔡县人。胡某某的女儿董倩(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家是农村的,家境较困难。早年,她的父亲和母亲在工地做工,后来年纪大了,干不了重体力活,于是一起做起了保洁。父母靠这份勤劳,支撑起了整个家庭,让她和弟弟都读上了大学。
2017年,胡某某和丈夫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做保洁。后因家中有事,两人一起回了老家两年。2019年5月,两人再次进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据董倩介绍,胡某某和丈夫是和深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基本工资每月两千多元,若加班多,可以拿到4000多元。
2022年11月2日19时许,胡某某在医院工作期间从该院住院部 B 栋 7 层天台坠楼身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楼顶天台有围墙,在天台的西南角有两级台阶,第一级台阶高 43厘米,第二级台阶高 27厘米,在第二级台阶南侧放有一部手机;第二级台阶距围墙顶部78.5厘米,围墙宽 40 厘米,台阶上方围墙处有擦蹭痕迹,围墙外侧下方有一平台,平台宽 100厘米;起坠点未有相关安全提示。
事后,警方经调查作出认定,胡某某系高坠致多器官损伤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董倩表示,事发前母亲没有任何异常,也未留下任何信息。因保洁员在医院没有休息的地方,母亲只能到医院的天台休息,之前还给亲人发过在医院天台上拍摄的照片。因此,家属认为,由于没有休息的地方,胡某某到天台休息,天台护栏高度不够,不慎发生了意外。
澎湃新闻注意到,事发后,网络有消息称,胡某某疑和家人发生矛盾,选择自杀。对此,董倩回应称,这是谣言,事发前胡某某和家人没有发生任何争吵或矛盾,和大家的聊天都是正常的,而且事发后警方有介入调查,询问了很多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佐证这一点。
一审:劳务公司和医院被判赔偿6万
董倩表示,母亲坠亡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称他们没有责任,只愿意补偿丧葬费2万元,并出于人道主义给予2万元救济。他们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需要担责,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方案。
后来,胡某某的家属起诉了深华物业公司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7万余元。
据判决书,胡某某家属索赔的主要理由是,胡某某曾遭护士长苛责,医院未为保洁员提供休息场所,导致胡某某选择天台休息,而天台的护栏高度不够,不符合标准。
对此,深华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天台并不属于胡某某提供劳务的范围,胡某某坠楼与其提供劳务不存在因果关系。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表示,胡某某坠楼点不是供人休息的地方,附近有成排的空调主机,开机时会排出大量的废气和热量,也不适合人休息。而且,医院的工作场所有茶水间、更衣室,在走道上有大量的座椅可以供任何人休息,不存在胡某某没有休息之处,被迫到天台休息的情形。医院还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称医院的物业经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卷材料中未有证据显示医院在胡某某工作过程中有超出工作内容的责骂、投诉等情形,亦未有证据显示胡某某向医院提出过调岗申请,胡某某家属未提交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胡某某系因工作原因而坠楼。
福田区法院表示,在无现场监控视频,亦无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胡某某坠楼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自杀坠楼,若为自杀,现未有证据证明深华物业公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此存在过错,深华物业公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二是意外坠楼,胡某某意外坠楼的可能性极小,但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根据以上分析,案涉坠楼点需翻越围栏平台并越过围栏下方平台才会导致坠楼,胡某某应当预见到翻越行为的危险性,相应后果主要应由其自行承担;而胡某某起坠点围栏高度离可踏部位为 78.5 厘米,医院在此处未张贴有关安全提示,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该过错与胡某某坠楼之间因果关系微弱,法院酌情判令深华物业公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赔偿胡某某家属6 万元。
二审改判医院赔偿19万元
胡某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判决书显示,二审中,深华物业公司表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则表示,医院虽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赔偿金额不甚妥当,但本着尊重生命,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愿意给予上诉人该笔补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中,露台栏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是否构成侵权,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深圳中院表示,本案坠楼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发生在工作地点,胡某某的工作地点在医院住院部B栋6楼,工作内容为负责全科室内清洁,而事故发生在7楼露台,7楼露台并非胡某某的工作地点,胡某某负责的6楼全科室内清洁也与7楼露台没有关联,故可以认定胡某某在7楼露台坠楼的事故,与其工作缺乏紧密关联,该坠楼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中,其雇主深华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事故发生点的栏杆高度不符合标准。由于案涉的栏杆部位不符合安全标准,在露台的人员容易从该点攀爬上栏杆顶部,也吸引露台人员到该点临空观景或者做其他活动,故可以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栏杆与胡某某的坠楼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构成了侵权。
对于责任划分问题,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如果是胡某某自杀,则医院不承担责任。人的本性均是爱惜生命,故死亡事件发生时,应推定并非出于自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本案公安机关对于坠楼是否出于自杀并没有作出结论,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胡某某的坠楼是自杀。胡某某攀爬栏杆可以出于多种原因,可能是获得更好的看风景的高度,可能是想坐在栏杆顶部平面,可能是想捡东西,其攀爬的理由与坠楼的风险不成比例,反映的是胡某某对其坠楼的自身过错程度,而不是胡某某自杀的证据。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坠楼是自杀,应认定属意外事故。
胡某某是成年人,知道其所处的7楼露台的高度,也清楚攀爬的危险性,其是最后控制危险的人,但其选择攀爬,故对坠楼的发生有绝大部分的过错。对比胡某某的过错,致坠楼事故的发生,医院的过错较轻微,大约在10%。一审认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与医院的过错程度不相符,予以纠正。法院酌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应赔偿胡某某家属19 万元。
董倩表示,对于二审判决结果,家属并不是很满意。他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公众可以更多关注保洁员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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